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609172号“小蚂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25:29关于第62609172号“小蚂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305号
申请人:北京领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09172号“小蚂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99804号“小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电子出版物(可下载);验手纹机;已编码磁卡;人脸识别设备;电子记事器;自助取款机(ATM);自动售票机;电子公告牌;虚拟现实游戏用耳机;生物芯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网络通信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照相机(摄影);测量装置;动画片;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安全监控机器人;实验室机器人;教学机器人;可下载的电子钱包”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现为量具、集成电路用晶片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量具、集成电路用晶片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