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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102412号“ERDO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25:11关于第24102412号“ERDO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4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洲际海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02412号“ERDO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08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使用授权、检验报告及检测费发票、技术开发合同及技术研发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以及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技术研究;纺织品测试”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质量评估;地质勘测;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网站设计咨询;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质量评估;地质勘测;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网站设计咨询;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的使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资料、招聘资料、企业宣传册、工商信息资料;
2、申请人荣誉资料;
3、申请人出具给内蒙古东科纺织品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4、申请人与其他公司的关联关系资料;
5、内蒙古东科纺织品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检测流转单、检验报告、检测费用发票;
6、其他公司委托内蒙古鄂尔多斯循环经济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进行技术研发的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并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其提出复审申请是想延长时间,属于浪费行政资源。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部分为自制证据,部分并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其仅在检测实验室业务流转单和部分合同的编号中体现了“ERODOS”,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化学研究;生物学研”服务上使用了该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质量评估;地质勘测;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网站设计咨询;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纺织品测试、技术研发等服务的使用情况,其在检测业务流转单和合同编号上使用复审商标可以区分服务来源。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在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评估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5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纺织品测试”服务上予以维持的决定并未提出复审申请,故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期间是否在“质量评估;地质勘测;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网站设计咨询;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工商信息和官网、招聘、宣传册,该部分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质量评估等服务上使用,且为自制证据或基本信息资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公开使用情况;证据2为申请人荣誉资料,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质量评估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3、4、5、6为复审商标的使用授权书、相关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以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为他人提供纺织品检测、技术研发等服务的合同、发票,但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质量评估;地质勘测;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网站设计咨询;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质量评估;地质勘测;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网站设计咨询;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质量评估;地质勘测;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网站设计咨询;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代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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