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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256012号“崇明大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15:34关于第30256012号“崇明大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436号
申请人: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被申请人:上海市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对第30256012号“崇明大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系地理标志商标,但上海崇明区种植、生产的大米系“寒优湘晴”等品种,而非“崇明大米”,被申请人提交了虚假的陈述,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此外,“寒优湘晴”等品种与崇明区自然环境因素无关。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崇明年鉴》摘页;“寒优湘晴”等大米品种介绍。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大米商品上,专用期至2029年1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示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大米商品来源于崇明地区境内,与核定使用商品的具体品种无关。并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崇明大米的特定质量等特征与当地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无关。故申请人据此认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宣告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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