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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337667号“北花一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05:15关于第34337667号“北花一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697号
申请人:李广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停止受理)
被申请人:山东冠平苗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34337667号“北花一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北花一号”含义直白简单,缺乏设计感,字面直译即可解其义,缺乏区别于其他商标的显著性,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商品上,主要含义为“花朵”的争议商标使用在“树木”商品上容易造成公众的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1类树木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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