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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651594号“MUFLOWER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05:22关于第33651594号“MUFLOWER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625号
申请人:广东沁彩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豆蔻年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33651594号“MUFLOWE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034105号“Music Flower”商标、第33216728号“Music Flower”商标、第14855173号“音乐花 Music Fl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地缘接近的同行业企业,有理由推断被申请人是明知申请人“MUSIC FLOWER”商标而进行的刻意抄袭摹仿,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宣传画册及企业广告宣传资料;
2.申请人企业国外参展及“MUSICFLOWER”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3.申请人“musicflower”产品实物图片;
4.引证商标“musicflower”品牌在天猫、京东电商平台销售信息;
5.申请人对于类似商标维权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去油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MUFLOWERS'”与引证商标一、二“Music Flower”、引证商标三“音乐花 Music Flower” 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视觉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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