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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804135号“豪功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04:58关于第50804135号“豪功夫”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12号
申请人:先正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赛迪生农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50804135号“豪功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73609号“功夫”商标、第1240271号“功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搜狐网对先正达公司的介绍、先正达在华关联公司营业执照;
2.宣传报道;
3.官网、百度百科对产品的介绍;
4.产品手册、产品目录;
5.宣传海报及宣传单、期刊杂志;
6.销售订单、发票和清单等;
7.在先裁定;
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信息;
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肥料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96期(2022年6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虫药剂、农药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土壤调节制剂、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杀虫药剂、农药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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