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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151097号“三头六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04:52关于第45151097号“三头六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405号
申请人:广东三头六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高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幸西福电子商务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7日对第45151097号“三头六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三头六臂”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808948号“三头六臂 MANCANDO及图”商标、第16808949号“三头六臂 MANCANDO及图”商标、第16808950号“三头六臂 MANCANDO及图”商标、第16808954号“三头六臂 MANCANDO及图”商标、第16808953号“三头六臂 MANCANDO”商标、第16808952号“三头六臂 MANCANDO及图”商标、第16808951号“三头六臂MANCAND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七)高度近似,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中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并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典型的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损害相关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部分加盟店名单;申请人融资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申请人介绍的媒体报道及企业介绍;申请人自营产品照、物料照片;“三头六臂”品牌宣传推广情况;申请人部分广告合同与发票以及纳税证明;申请人在华东地区加盟店列表及部分门店销售数据;申请人部分获奖证明材料;相关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商品进出口代理、提供商品销售信息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7、12、11、1、3、4、7类汽车清洗、汽车、运载工具用灯、刹车液、香精油、润滑油、过滤机等商品和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商品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汽车清洗、汽车、运载工具用灯、刹车液、香精油、润滑油、过滤机等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字号权,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尚不能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核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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