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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02991号“金枫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53:56关于第66802991号“金枫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89号
申请人:唐山市众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柒策知识产权服务唐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02991号“金枫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03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子;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子;调味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子;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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