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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34874号“AS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53:47关于第64234874号“AS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078号
申请人:襄阳银达银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天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4874号“AS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名下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7866号“AS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17889号“AS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716836号“ASC INSUL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721546号“ASC INSUL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123771号“ASC Insul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126637号“ASC Insul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已注册原始商标证书、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SG”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识别字母“ASC”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填缝材料;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隔热耐火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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