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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01624号“喬玉川QIAO YU CH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54:13关于第66801624号“喬玉川QIAO YU CH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22号
申请人:深圳市合畅劲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卓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01624号“喬玉川QIAO YU 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名字“喬玉川”并非指我国烈士的姓名,而只是因为重名巧合。申请商标中乔玉川名字指向特定的人士,与我国烈士乔玉川的姓名没有任何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身份证明、退休证、宣传图片、包装盒图片、肖像权使用协议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经查询中华英烈网,“乔玉川”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申请商标中包含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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