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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80193号“华鲲天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09:58关于第66580193号“华鲲天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382号
申请人:四川华鲲振宇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时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80193号“华鲲天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天宫”一词来源于中国古老的神话传说,与中国空间站并无直接关系,申请商标“华鲲天宫”的核准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在第38类服务上,在先已有多件“天宫”商标或者包含“天宫”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6376823号“天宫”商标等。申请商标还包含“华鲲”这一主要识别部分,消费者不会误认为申请商标提供的产品/服务来源于“天宫号”空间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截图;在先注册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天宫”,易使消费者联想到我国的空间站,进而对服务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排除被误认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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