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6228666号“TERA-AW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10:20关于第66228666号“TERA-AWAR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230号
申请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8666号“TERA-AW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361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上确实与申请人主办的比赛奖项有关,故不具欺骗性,而且符合商业惯例,加上申请人广泛使用复审商标,并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故不会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奖项资料、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AWARD”,可译为“奖”,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