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298410号“心悦二手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09:36关于第63298410号“心悦二手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13号
申请人: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8410号“心悦二手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75659号“心悦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879817号“一品心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501375号“心之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577634号“香咔咔 心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832827号“心悦创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105955号“杺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331853号“芯悦美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019128号“心悦俱乐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470913号“心悦透明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817377号“心悦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1988418号“悦心学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1988488号“悦心领导力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的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相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心悦”与引证商标二“一品心悦”、引证商标三“心之悦”、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心悦”、引证商标五“心悦创意”、引证商标六“杺悦”、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文字“芯悦”、引证商标八至十的显著识别文字“心悦”、引证商标十一“悦心学习”、引证商标十二“悦心领导力中心”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