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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568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02:10关于第6245687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841号
申请人:华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68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46445号“CREATENERGY及图”商标、第14689691号“LIVESTOCK IMPROVEMENT L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太阳能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检测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量仪表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探测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检测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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