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507262号“BOO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02:35关于第62507262号“BOO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97号
申请人:帝波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07262号“BOO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73609号“BO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在“可移动盥洗室”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所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现为电加热丝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13093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在“钢管;金属管;金属管道”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现为钢合板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可移动盥洗室”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在“钢管;金属管;金属管道”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