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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0737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00:58关于第636073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579号
申请人:黛尔吉奥苏格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073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09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6186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网络报道、销售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3年5月27日第1841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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