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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08044号“大成智能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01:16关于第65208044号“大成智能科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317号
申请人:张利男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08044号“大成智能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7454号“大成金服”商标、第22538996号“大成精密”商标、第29551488号“大成真空”商标、第29551500号“大成智能”商标、第60306070A号“大成精密及图”商标、第13467110号“大成国测及图”商标、第22530676号“大成精密及图”商标、第62387366号“大成智慧”商标、第64984183号“大成科技”商标、第25133526号“大成尚品”商标、第60325179号“大成精密 DC PRECISION及图”商标、第12296110号“大成”商标、第1427947号“大成及图”商标、第5010025号“大成 BDC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20977459号和第64071761号“大成金服”商标、第5360312号“大成空间 Synthetic Spac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机器人、文件管理用计算机程序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玩具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七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七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大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28、42类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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