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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38522号“TUANKA团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12:41关于第62838522号“TUANKA团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718号
申请人:上海寄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38522号“TUANKA团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63195号“咖团HOTSHOT GENERALHEADQUARTERS”商标、第8834611号“TUANKA”(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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