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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926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10:41关于第635926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349号
申请人:罗荣军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龙信联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926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82621号图形商标、第573638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指向对象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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