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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61267号“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10:34关于第63261267号“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043号
申请人:广州瑞修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61267号“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备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93965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935810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50078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简介打印件、荣誉资质证书照片、申请商标设计思路图案含义说明、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易被识别为经图形化设计的字母“R”,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计算机编程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符正
戴艳
杨乐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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