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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9361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09:35关于第641936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803号
申请人:上海有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93610号图形商标(第9类)(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15416号“江西中医药大学 JIANGXI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446678号“凤缘祥FENGYUA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25770号“双心源科技 SHUANG XIN YUA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0493号“开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19835号“秉鸿BING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016448号“江西中医药大学 JIANGXI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警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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