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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88104号“易查分 YICHAFEN.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08:10关于第65288104号“易查分 YICHAFEN.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064号
申请人:上海轻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吕商务咨询工作室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88104号“易查分 YICHAFEN.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目前实际使用于易查分操作系统、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方面的商标,申请人通过前述软件程序及应用平台为相关公众提供成绩查询、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规模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已经获得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查分 YICHAFEN.COM” 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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