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76572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04:09关于第647657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434号
申请人:浦项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657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74575、678685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16997576号“津源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请求待上述商标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不予撤销,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在机器轴、活塞环、机罩(机器部件)、输送机、农业机械、冲洗机、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3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构图要素相同,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煤气机、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内燃机点火装置、内燃机火花塞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煤气机、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泵(机器)、离心泵、润滑油泵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2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