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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98974号“利达源线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01:24关于第64698974号“利达源线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186号
申请人:山西利达源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98974号“利达源线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432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近似,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符正
高亚晶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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