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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07552号“LOTTE BIOLOG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01:11关于第64607552号“LOTTE BIOLOG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539号
申请人:乐天集团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7552号“LOTTE BIOLOG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4916号商标、第9583804号商标、第11769637号商标、第131344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均隶属于乐天集团。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已为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有所区别,引证商标不应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书等相关材料的公证书扫描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同意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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