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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23231号“刘记肥羊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00:04关于第63123231号“刘记肥羊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210号
申请人:刘建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3231号“刘记肥羊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用于所申报的第43类别上,并不缺乏显著特征,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71761号“刘记全羊肉鲜汤馆”商标、第13392898号“刘记 鲜汤王”商标、第8828466号“刘记野山药火锅园”商标、第12305495号“刘记烹小鲜”商标、第13985852号“老刘记”商标、第58126440号“刘记汤厨”商标、第22800361号“刘记渔诱惑”商标、第54757491号“刘记 小营串吧 LIUJIXIAOYING”商标、第55253140号“刘记 好大碗河捞”商标、第54760513号“刘记手擀粉”商标、第27539656号“刘记 飨吧佬”商标、第62499126号“刘记鸭佬倌”商标、第62460612号“刘记云饺”商标、第22723755号“刘记巫溪烤鱼”商标、第42206310号“刘记肉夹馍”商标、第62817792号“刘记鲜炸鱼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九、十二、十三、十六因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十一、十四、十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区分。
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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