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196158号“福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59:56关于第63196158号“福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201号
申请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6158号“福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43339号“福元”商标、第60289801号“福元”商标、第58262526号“福元”商标、第16882154号“福元仙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但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基本一致,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且不影响本案结论,我局就申请商标与该商标的近似问题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3月2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