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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83406号“STYLEWE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52:34关于第63183406号“STYLEWE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426号
申请人:家得宝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3406号“STYLEW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无词典含义,与指定商品无必然联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显著性加强,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注册“STYLEWELL”“StyleWell.”商标。类似结构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多个英语国家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典释义、家得宝简介、百度搜索“STYLEWELL”结果、举证商标档案、“STYLEWELL”全球注册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识别为“STYLE”“WELL”两个英文单词组合,“STYLE”可译为“样式、款式”,“WELL”可译为“好、对”,整体可译为“样式好、款式好”等含义,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符正
高亚晶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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