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7428689号“南派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48:10关于第17428689号“南派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78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鲁阳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咏江山(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28689号“南派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72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8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该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网络及实地考察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任何信息,造成了商标管理资源的严重浪费。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关联企业泸州南派酒业有限公司使用。多年来“南派”商标一直作为被申请人的主打品牌而长期使用,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故被申请人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
2、商标授权书;
3、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
4、供货合同及发票;
5、购销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5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第17428690号“南派”商标使用证据,与本案复审商标无直接关联关系。故申请人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北京醇醴嘉源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6年9月13日。2020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咏江山(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2、被申请人名下第17428690号“南派”商标同处于撤销复审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被申请人名义变更证明。而证据2-5中的商标授权书、合同及发票涉及的均为被申请人的第17428690号“南派”商标,非本案复审商标。故被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