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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527267号“Morn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42:42关于第48527267号“Morni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877号
申请人:长沙海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澄小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对第48527267号“Morn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21622357号“目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MORNING”品牌经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的唯一关系,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争议商标注册的行为,极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四、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或欺骗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及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0日申请注册,2021年7月7日在第44类健康咨询等服务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由长沙海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护理院等服务上。2021年11月20日,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湖南目宁视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2月20日,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由湖南目宁视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目宁视光连锁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于市场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MORNING”商标在角膜塑形镜相关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MORNING”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健康咨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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