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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63836号“NORTHL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40:01关于第61363836号“NORTHLOV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820号
申请人:香港原色物语创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63836号“NORTH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13227号“THE NORTH FACE”商标、第1150693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第2018929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第5357178号“THE NORTH FACE”商标、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第14898726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第15460577A号“北面 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第5357177号图形商标、第60715910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第15460578A号“北面 THE NORTH FACE NEVER STOP EXPLO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及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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