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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50523号“抖音直播星光地区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39:34关于第57850523号“抖音直播星光地区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771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50523号“抖音直播星光地区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95968号“抖音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基于其“抖音”品牌及“抖音直播”平台推出的赛事项目名称,与申请人及其“抖音”品牌具有一致性,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目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引证商标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抖音直播星光地区赛”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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