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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59885号“ENGA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35:54关于第63459885号“ENGA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066号
申请人:新加坡施乐辉亚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59885号“ENG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4710号“ENGAUGE”商标、第40625976号“安格安晴 Egg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或无效宣告审查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及其品牌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页面、公司企业信息、产品介绍及编号目录、医疗器械注册证及产品图片、产品包装材料、采购订单及供应协议、产品手册订单、发票及相关产品手册、发票及销货清单、销售协议、销售订单、发票及销售清单及经销商货架照片、展会图片、服务协议及发票及广告图片、网页搜索打印件、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文件、年度报告、奖项页面、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引证商标一撤三受理通知书、互联网搜索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结果网页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审理中,至本案审理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NGAGE”与引证商标一“ENGAUGE”、引证商标二的英文识别部分“Eggage”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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