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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39044号“华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32:36关于第62339044号“华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100号
申请人:合隆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39044号“华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3501、3504、3506-3509类似群组被驳回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05778号“哗哗黑卤”商标、第44527557号“华骅HUAHUA及图”商标、第51711032号“华桦”商标、第52555081号“华骅科技”商标、第52793886号“华华茶果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五、七、八、十)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9827号“华华及图”商标、第10241339号“哗哗及图”商标、第26238944号“华烨”商标、第50808333号“哗哗”商标、第58637391号“华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正处于撤三审理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哗”在字典中的含义、引证商标一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书、“烨”在字典中的含义、“华”在字典中的含义、引证商标四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书、“骅”在字典中的含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审理中,至本案审理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尚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审理中。引证商标九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501、3504、3506-3509类似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广告、人力资源管理、开发票、拟备工资单、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八、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华哗”与引证商标一“华华及图”、引证商标四“华烨”、引证商标六“哗哗”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四、六相区分。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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