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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87997号“NeoCli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32:30关于第63187997号“NeoCl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076号
申请人: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7997号“NeoCl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NeoClip”并非常见的固有英文词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无固定含义,并不直接唯一对应“最新式夹子”这一含义,加之我国公众以汉字为主,申请商标并非常见英文词汇,相关公众在认读时不会进一步识别其中文含义,而会将申请商标作为整体加以识别,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医疗器械领域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NEOCLIP”网络检索结果、“NEOCLIP”商标网查询结果、知名翻译软件上对“NEOCLIP”、“NEO”和“CLIP”查询的结果、在先判决书、含有“NEO”、“CLIP”的注册商标档案、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网站截图、所获荣誉、宣传图片及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NeoClip”构成,可译为“最新式夹子”,使用在指定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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