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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18617号“WALK MAT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17:45关于第63218617号“WALK MAT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739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锐麟铝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18617号“WALK MAT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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