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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479970号“无忧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16:10关于第58479970号“无忧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185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479970号“无忧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29133号、第12343148号、第33524575号、第5693631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状态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演艺术家经纪;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演艺术家经纪;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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