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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96282号“课堂内外少年向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12:41关于第63896282号“课堂内外少年向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197号
申请人:重庆课堂内外杂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96282号“课堂内外少年向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完整包含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课堂内外”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商标使用照片、广告合同、媒体宣传报道资料、申请人企业及品牌的相关简介、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课堂内外少年向上”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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