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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9715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08:13关于第648971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038号
申请人:苏州园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971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86458号、第40663376号、第23161113号、第258308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磁线圈;电开关;计步器;计算机;智能手机;测绘仪器;电阻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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