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3942967号“迈克蚂蚁MIKE AN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07:41关于第43942967号“迈克蚂蚁MIKE AN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668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峰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3日对第43942967号“迈克蚂蚁MIKE A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由申请人与阿里巴巴集团共同经营推广的“蚂蚁金服”系列品牌已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具有极强影响力的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5356080号“有只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62125号“蓝色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69998号“蚂蚁到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568657号“蚂蚁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381213号“蚂蚁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116339号“蚂蚁乐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747925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602409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687131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经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十、十一的摹仿,损害申请人相关权利。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必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及所获部分荣誉情况;
2、媒体对阿里巴巴的相关报道;
3、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4、申请人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
5、媒体对蚂蚁金服的相关报道;
6、媒体对支付宝的相关报道、支付宝所获部分荣誉材料、行业地位证明材料;
7、余额宝发布会报道及图片资料、余额宝所获荣誉材料、余额宝相关裁定书;
8、阿里巴巴集团对于“蚂蚁金服”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材料、品牌宣传的广告合同;
9、媒体关于“蚂蚁金服”宣传活动的新闻报道;
10、在先裁定书、行政判决书;
11、被申请人模仿“蚂蚁金服”系列商标商标档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提交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五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在第36类“债务托收代理;组织收款”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商业评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蚂蚁”,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0709129号“独步全城 WALK ALONE IN THE C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