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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50271号“AMIR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07:26关于第64750271号“AMIR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454号
申请人:安特丽亚奢侈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50271号“AMI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382589号“AMKI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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