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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36598号“KPCAS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06:52关于第61736598号“KPCAS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758号
申请人:卡萨家居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6598号“KPCA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6739808号“KKCASA”商标、第26595839号“K•C CAS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家具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的“竹木工艺品、垫枕、非金属螺丝”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的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竹木工艺品、垫枕、非金属螺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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