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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66193号“百特购BestG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06:45关于第61466193号“百特购BestGo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309号
申请人:新沂市青商里创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66193号“百特购BestG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36589号“特佰TO-BUY及图”商标、第12333303号“佰特百货BT及图”商标、第57114561号“佰特微医疗”商标、第12366880号“百特广告及图”商标、第27165072号“好佰特”商标、第5524339号“百特Baite及图”商标、第9968272号“金佰特”商标、第28800589号“百特婚禮”商标、第34928119号“购百特”商标、第35664625号“购百特”商标、第27673033号“best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在呼叫、文字构成、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投标报价;文字处理;人员招收;替他人推销;销售展示架出租;饭店商业管理;商业审计;市场营销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九、十、十一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投标报价;进出口代理;报刊剪贴;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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