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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09077号“怡安保险 YIAN INSUR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01:31关于第64109077号“怡安保险 YIAN
INSUR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473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怡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9077号“怡安保险 YIAN INSUR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4595号图形商标、第34997499号图形商标、第64088130号“怡安保险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宣传情况、版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怡安保险”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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