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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27878号“东方云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59:56关于第62727878号“东方云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031号
申请人:江苏云鼎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27878号“东方云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55071号“东岳云鼎”商标、第21292916号“云鼎”商标、第42463398号“云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显著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东方云鼎”与引证商标一“东岳云鼎”、引证商标二“云鼎”、引证商标三“云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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