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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00115号“HONOR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59:48关于第62400115号“HONOR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022号
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0115号“HONOR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荣耀HONOR”是申请人旗下知名手机品牌,具有极强的辨识度和显著性。申请人已有在先“HONOR”系列商标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02390号“HONOR SOLAR”商标、第26585957A号“HONORS”商标、第6641145号“HON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不至于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51013号“HONOR 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宣告无效,申请商标在0908群组的“电视机、耳机”商品上已无注册阻碍。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若被驳回,则不应是申请商标的注册阻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流程信息、引证商标四宣告无效公告、“荣耀HONOR”品牌的发展历程、“荣耀HONOR”手机的销售数据、“荣耀HONOR”手机在各大电商平台中的部分产品销售页面、“荣耀HONOR”品牌及产品所获荣誉证明、“荣耀HONOR”品牌所获荣誉的媒体报道、申请人名下“荣耀HONOR”系列商标列表、申请人例证的“HONOR”系列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而无效,引证商标四已被予以无效宣告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机、耳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HONOR 及图”与引证商标二“HONORS”、引证商标三“HONORS”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数字门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机、耳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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