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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53712号“云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58:54关于第64653712号“云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396号
申请人:珠海乐图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653712号“云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质量检测”的驳回复审请求,保留项目与第417554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257328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并登记版权,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质量检测”的驳回复审请求,据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咨询;网络服务器出租;电子数据存储;文档数字化(扫描);云计算;测量;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标识近似,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符正
高亚晶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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