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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85627号“小红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58:47关于第65085627号“小红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195号
申请人:黄骅市鑫骅电子面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85627号“小红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截图、产品图片、销售页面、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红葵”,是中药材名,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符正
高亚晶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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