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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46849号“免费看书100年 七猫免费小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58:00关于第64346849号“免费看书100年 七猫免费小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450号
申请人:上海七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46849号“免费看书100年 七猫免费小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申请人已获注册的商标组合而成,具有显著性;其内容是对商标真实性的承诺及服务特点的真实描述,用于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00515号图形商标、第10684014号图形商标、第105835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读音、含义上均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2019)沪张江证经字第5588号公证书、宣传图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案例、举证商标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指向对象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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