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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47104号“鼻圣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52:58关于第63247104号“鼻圣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785号
申请人:邱顺敏
委托代理人:云南玉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47104号“鼻圣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鼻圣堂”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目的、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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